中国政商新闻资讯门户
网站首页 | 邮箱:zszxnews@163.com
安徽|北京|重庆|福建|甘肃| 贵州|广东|广西|海南|河北| 河南| 湖北|湖南|黑龙江|江苏|江西| 吉林| 辽宁|内蒙古|宁夏|青海|山东| 山西| 陕西|上海|四川|天津|新疆| 兵团| 云南|浙江
经济·三农

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

2026 02. 02 09:23:42 文章来源:新华社 责任编辑:高剑

 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(记者刘开雄)记者2月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,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《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》,就起征点标准判定、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,细化操作要求,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。

  00af8e72c5a24815aa93a074663c2174

  该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,自今年起,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(日)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,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、通过“反向开票”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,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,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。

  “这样的政策安排同时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。一方面,允许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,可有效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,降低税收征纳成本。另一方面,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,‘打包’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,可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、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,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。”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说。

  征管公告还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。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,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,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  “由于增值税实行‘环环征收、道道抵扣’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,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,一般是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的需求。”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,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,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,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,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。

政商热榜
最新发布
本网站所刊载信息,不代表政商在线观点。 刊用本网站稿件,务经书面授权。
未经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、复制及建立镜像,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[京ICP备2024090867号-2]   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:010-57190328   投稿邮箱:zszxnews@163.com  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电话:010-57190328
Copyright ©1999-2025 zsnews.org.cn. All Rights Reserve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