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出台11条措施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
本网讯(李集保 通讯员严怡娜 战立国)近日,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辽宁省司法厅联合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措施》,围绕选任管理、参审质效、履职保障等方面推出11条措施,进一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地见效。
动态调整名额,畅通选任渠道。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需要和人民陪审员缺额情况,每年可提出名额调整需求,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。基层法院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细化随机抽选要素,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等渠道,增加知识产权、环境、海事海商、涉外等专业领域人民陪审员数量,建立专业化陪审员库。
严把资格关口,形成“能进能出”机制。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,中级法院和同级公安机关配合,借助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、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等,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格条件抽查检查。除少数具有专门知识确因需要外,其他陪审员任职不得超过一届,发现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及时提请免职。
强化参审质效,严控参审数量。《措施》要求细化七人合议庭适用规则,严格执行“4名人民陪审员+3名法官”模式,保障阅卷、合议、表决等权利。年度参审案件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0件以内,依托法院“一张网”办案平台建立临限预警和超限熔断机制,保障广泛均衡参审。
完善履职保障,强化培训考核。严格落实岗前培训不少于40学时规定,利用“法答网”“案例库”等强化任职培训。“一张网”人民陪审员模块将实现全周期管理“一网覆盖”。
同时,基层法院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完善“平时考核+年终考核”机制,将参与矛盾纠纷化解、诉调对接等工作纳入考核。与陪审员所在单位保持常态化联系,每年通报履职情况,促进“工陪矛盾”解决。
辽宁高院与省司法厅表示,将通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、定期会商、共享数据,推动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提质增效。






